武汉科技大学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07-12-28  点击:[]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根据《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武汉科技大学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本校内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需在本校暂时居住的人员,应申报暂住登记。凡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二条 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免冠一寸登记相片两张到学校保卫处统一办理: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暂住人员持户主的户口薄办理。
(二)居住在校内从事建筑施工及其它场所经营性行为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集中办理。
(三)居住在校内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凭暂住人员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办理。
(四)居住在其它地方的由个人直接办理。申领暂住证的成年暂住人口,同时还应出示有效的婚育证明及外出务工证。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合法居住场所,无合法经济来源的外来人员不得办理暂住证。
第三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雇佣或留住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及有关公安机关。
第五条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开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暂住证。遇有公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查验暂住证时,应接受查验,不得拒绝;不得使用伪造的暂住证或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第六条 学校实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接纳、留宿和雇佣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一)暂住人员在校内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暂住人员不得留宿其他外来人员居住。特殊情况必须到保卫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居住。
(三)校内要保持清洁,在本校的建筑队、施工队的工作区和生活区要保持整洁,建筑材料不准随意堆放,不准乱排污水。
(四)要注意防火安全,严格防火管理,不准乱扔烟头,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要爱护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情,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
(五)暂住人员应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防毒、防破坏,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七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集体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八条 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出租户,必须执行“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并交纳一定的治安管理费。
第九条 暂住人员和接纳、雇佣和留宿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武汉科技大学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三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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