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危险爆炸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07-12-28  点击:[]

武汉科技大学危险爆炸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爆炸化学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科技大学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校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的治安防火责任人,系本单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校保卫处(部)具体对各单位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分类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险物品包括:

(一)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固体、自燃及遇水燃物品、强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及腐蚀品、受管制的枪械等。

(二)剧毒类化学物品,对人体有辐射的放射性源,具有传播危险的病毒、菌种、生物制剂、国家严格控制的麻醉药品等。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

第六条 因教学、实验和生产等需要生产、购买、运输生产危险物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校保卫处(部)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

第七条 在运输、搬运危险物品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危险物品的种类及物理、化学特性,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八条 危险物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具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储存条件,其种类和数量要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危险物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第十一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领用危险物品须先写出报告(报告中写明物品名称、纯度、数量、使用人、用途等),经物品的主管单位批准,然后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到仓库领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危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量在具备无毒害处理条件下使用,以减少对人畜和环境的损害,报废的危险物品一定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自行随意丢弃、处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危险物品进行实物、台帐的盘点与核对,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等有关部门。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危险物品仓库出入登记制度。

(二)安全操作及“四防”措施。

(三)领(退)货核销、保管制度。

(四)日常检查及安全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工作人员组成危险物品管理小组,该小组职责是:

(一)制订并执行适合本单位危险物品性质、特征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建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常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台帐和档案,严格监控危险物品的有关情况。

(三)负责安排落实对危险物品的安全值班制度,并针对不同情况制订危急情况下的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及临时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部门依法对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执行危险物品管理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委员每年对全校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按《武汉科技大学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三年五月一日

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下一条:武汉科技大学政保工作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