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加强校园内机动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严格管理、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的原则,规范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秩序,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门禁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青山校区、洪山校区、黄家湖校区。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准入制度。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特定范围人员的机动车辆,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并按相关规定缴费,获得通行、停放授权;上述范围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实行计时收费管理。
第六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管理。违规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注销其通行授权等处理;特殊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按规定路线安全行驶,文明通行。禁止鸣笛、抢道等行为;车速限制在25公里/小时以内。
第八条 机动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泊车位内,不得停放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影响校内交通、行人出行的地方。
第九条 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施工车辆及外单位大中型货车进出校园需保卫处批准,并按规定接受检查。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练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校园通行权实行“一车一签”制,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校园通行权由学校审核确定。违规取得或使用的,一经发现,即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收取资源占用费(仅提供车辆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按以下规定标准缴费,办理通行停放授权。
A类:学校公务用车(车主为武汉科技大学及所属单位),免费注册授权;
B类:每位教职工名下可免费授权小型机动车辆一辆(车主为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下同),教职工名下第二辆车缴费标准为360元/年,第三辆车缴费标准为720元/年,第四辆及以上车辆按照1200元/年收取。教职工已在校内购、租车位(库)的,在有效使用期内每个车位对应免费注册授权一台符合条件的车辆。
已故教职工遗属(配偶、子女、父母)的车辆,车主为本人或者配偶的维持原车辆牌号授权状态,车主为子女或父母的车辆自第二个注册年度起第一辆车缴费标准为360元/年,第二辆车缴费标准为720元/年,第三辆车缴费标准为1200元/年,第四辆及以上缴费标准为2400元/年。
学校及二级单位聘用的合同工(车主为本人或配偶)的小型车辆缴费标准为360元/年,每位合同工办理一辆。
C类:其他特定范围人员(非本校职工)的小型机动车辆:
1、在校内拥有产权住房的原武钢、一冶等单位职工(车主为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第一辆机动车缴费标准为720元/年,第二辆车缴费标准为2400元/年,第三辆按计时收费;
2、因房屋出售等原因形成的居民(车主为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第一辆机动车缴费标准为3600元/年,第二辆车缴费标准为4800元/年,第三辆按计时收费;
3、校园内商铺、档口等租赁户(车主为本人、配偶且与合同签订人信息一致)的机动车辆缴费标准为2400元/年,每个商铺、档口限办一辆。整体外包的,从第二辆起缴费标准为3600元/年;
4、在校内租住有个人产权的房屋,租户的机动车辆缴费标准为:第一辆3600元/年,第二辆及以上车辆4800元/年。
D类:与学校开展合作,在校园内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的外单位及职工小型机动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缴费标准为1200元/年。
E类: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短期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其他机动车辆:主管单位视情况可向学校申请机动车辆短期或限次通行,缴费标准对照上述相应车辆缴费标准执行。
以上B、C、D、E类人员为车主的大、中型机动车辆缴费标准为:第一辆中型车3600元/年、大型车4800元/年,第二辆按计时收费。
第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邮政车、环卫车、运钞车、殡仪车等,免收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 临时来校机动车辆,校园内通行、停放不超过30分钟,免收校园资源占用费;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缴费。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提供,所收费用上缴学校财务处,据实按月核算。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通行票》的使用和管理
1、来校执行(办理)公务或参加学校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可由校内接待单位到财务处购买《机动车辆通行票》;
2、凡在学校后勤集团住宿、进餐消费客人的机动车辆,可由后勤集团或接待单位到财务处购买《机动车辆通行票》。
以上机动车辆出校时凭加盖购票单位公章的《机动车辆通行票》放行,一车一票,12小时内有效。
第十八条 校内施工的大型工程车辆需在保卫处办理《施工车辆通行许可证》,方可凭证出入校门。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未上牌新车,使用《临时通行证》免收费用。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授权的特殊车辆(如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等),需要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短期通行授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授权申请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12月份为下一年度注册时间,逾期未进行年度注册的机动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授权申请、年度注册等工作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小型机动车辆按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办〔2014〕15 号)自行废止。
武汉科技大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